編號 (圖符 號) | 位置 | 原計 畫 | 面積(公 頃) | 變更理由 | 管制及相關規定 | |
主區 1 | 文德 二小 段 171-4 地號 等 31 筆土 地 | 公園 用地 | 機關用 地 | 1.66 | 一、符合公共設施檢討 原則 2。 二、現況為空軍司令部 使用,為符合管用 合一原則。 | 一、依國防部軍備局 工程營產中心 97 年 7 月 7 日備工 土管字第 0970006896 號函 辦理。 二、依相關法令及都 市計畫公共設施 用地多目標使用 辦法辦理。 |
主區 2 (4649、 4750) | 舊宗 段 2 地 號等 2 筆土 地 | 機關 用地 (環保 局修 車廠 暨資 源回 | 機關用 地 (供 本府及 相關單 位公務 使用) | 4.32 | 一、符合公共設施檢討 原則 5。 二、現況為環保局修車 廠暨資源回收隊。 |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及相關法令辦理。 |
主區 3 | 文德 派出 所旁 (文德 段五小 段 357-1 地號土 | 機關 用地 | 一、符合公共設施用地 檢討原則 4。 二、文德派出所,實際 為道路使用。 | 於細部計畫另指定為 道路及管制事項。 |
備註:1.本計畫變更後各用地之大小、面積、位置及形狀應依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2.實際變更範圍請詳計畫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