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歷次審議歷程:

94 年 6 月 8 日本會第 543 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請黃委員武達、張委員桂林、黃委員書禮、陳委員武正、顏委員愛靜、黃呂委員錦茹、張委員樞、蔡委員淑瑩、蘇委員瑛敏、林委員聖忠組成專案小組,並請黃委員武達擔任召集人針對本案使用計畫、交通、水保、回饋、保護區開放原則及慈濟與環境的基本理念等議題詳予討論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94 年 6 月 17 日專案小組前往現場會勘。

94 年 7 月 8 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 本案區域排水問題請規劃單位續就居民所補送陳情書內容及提高設計標準再做考量與回應,並向當地居民進行詳細說明與溝通。

  2. 為順應現有地形與坡勢所規劃之南北基地間之聯絡道路,建議局部採橋樑式架構銜接以避免挖填土方過量。

  3. 隧道口外側原已徵收之道路用地擬撤銷徵收乙節,請補充於計畫說明書中載述「若涉及道路安全需求時,應無條件提供做相關交通安全設施之使用」。

  4. 有關上次會勘結論尚未完成討論事項,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時併上述結論續行討論。

94 年 7 月 29 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 本案請都市發展局、慈濟基金會利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從都市計畫的角度再重新檢討本案由保護區(早年為湖泊經填土而來)變更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之合理性,並連帶思考其容積率、建蔽率調 整之可能性。

  2. 為利本案之審查,請都委會再加邀二位具水土保持或地質專長之專家學者參與本專案小組協助審查,相關水土保持規劃書請申請單位提供參考。

  3.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及交通維持計畫須補強部分,請規劃單位依交通局研提之書面意見併下次會議補充說明。

94 年 8 月 9 日本案依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結論,簽奉本會兼主任委員

批核,加邀陳教授宏宇、廖委員洪鈞參與本專案小組協助審查。

  • (六)94 年 10 月 31 日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 本申請案相關資料如交通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規劃書等,請規劃單位依據最新資料全面更新以符實際需求。

  • 本案建築量體及景觀模擬,請規劃單位配合提供俾便審議參考。

  • 本案回饋計畫應明文化、具體的條列。

  • 本案容積率部分請規劃單位再做深入研析,檢討是否仍有調降的空間。

  • 本案細部計畫中應予補充劃設適當、必要的公共設施。

  • 前述各項補充說明資料請規劃單位彙整後函送都委會,俾續行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94 年 12 月 28 日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 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之審議應分二階段處理,即主要計畫保護區變更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之適宜性先經委員會(大會)原則同意後,再續予討論、審查細部計畫之內容。

  2. 有關本案開發之適宜性及開發強度等問題,請市府都市發展局邀請環保、水保、地質等方面之專家學者續行研議新的結論後再提專案小組審查,俾便提請大會決定是否同意將保護區變更為社福特定專用區。

95 年 8 月 15 日第五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 有關張委員樞所提書面意見及與會各委員所提意見,請慈濟基金會整理後於下次專案會議進行回應與說明。
  1. 本開發案中民眾所關心之水土保持等議題,慈濟基金會應給予承諾和保證。

  2. 本案建議應提供具空間互動之回饋設施給內湖地區民眾所使用。

95 年 10 月 11 日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 依發展局說明本案係經市府相關單位多次研議後提案,獲政策上認可支持,並採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2. 本案請慈濟及發展局再行研商,依規定提列回饋內容及敦親睦鄰的具體措施,並提出具體明確的管理辦法。

  3. 本案容積率部分至少應再予調降至 120%。

  4. 建議市府相關單位應就本區域所涉及二大水系之防洪計畫進行全面檢討,以保障周邊農民的工作權和財產權。

  5. 本案請慈濟進行環評內容與目前各項環境改善措施差異性,做一詳細比較,再進一步討論環評作業,以符委員期待與要求。

  6. 同意林委員聖忠(鍾弘遠代)發言列入紀錄:「1、不宜變更坡地他用。2、量體限制將如何?3、本案宜列入保護區通盤檢討,不宜個案討論,或者宜針對整個集水環境之檢討」。

  7. 前述各項決議與說明請規劃單位彙整後,續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下次專案小組會議併邀請市府環保局列席。

95 年 12 月 4 日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 本次會議紀錄詳實載錄委員發言摘要,並須先檢送委員認可。

  2. 本案經七次專案小組討論,正反意見定型,無必要再開專案小組,因此請發展局協助規劃單位就回饋、政策、量體、安全等議題做進一步溝通與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內容提大會審議。

  3. 本案細部計畫俟主要計畫審議通過後,再依規定程序審議。

  4. (十一)96 年 5 月 11 日本會第 568 次委員會審議,獲決議「本案採加開討論

會方式,就委員所關切多項議題先行釐清後,再續提委員會審議」。

  • (十二)96 年 6 月 14 日本會召開第 1 次討論會議,摘錄委員發言意見。

  • (十三)96 年 7 月 13 日本會召開第 2 次討論會議,案經出席委員討論並達成

數點共識。

  1. 有關台北市保護區使用政策與定位之檢討,因本市目前並沒有要全面開放保護區及尋求更多可建築用地,故不宜進行全面性的通盤檢討而採個案方式進行詳細審議。

  2. 本變更案在滿足周圍環境防洪、排水、通路、地形及建築量體與視覺景觀等適當條件下,是可以加以考慮而非完全排斥的。

  3. 就市府而言,因其為保護區用途變更,未來將要求在公共設施上必須做回饋,以確保該部分不會被限制使用,其維護管理可以委託,惟產權仍須歸市府所有。

  4. 本案變更先決條件為北側農地積水問題必須完全排除,包含排水量與排水通路高程等問題。

  5. 本案量體(包含容積率、建蔽率)之調降,請發展局依委員所提意見,就扣除 40%公設後之基地容積進行試算後送請委員先行了解並提下次會議討論,原則朝南基地無排水問題可容納較高密度,北基地則考量保育、景觀、滯洪池之設置採低密度開發方式檢討配置。

  6.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適用,依法令規定辦理。

  7. 請都市發展局依上述委員共識,分項整理出具體條件及需求,供開發單位考量及回應。

  8. 下次討論會邀請慈濟就相關要求進行回應與說明。

  9. (十四)99 年 9 月 28 日本會召開第 3 次討論會議摘要:

  10. 本案經與會委員的討論,建議未來可朝比照貓空地區開發許可的模式努力。

  11. 為加強說明計畫的合理性、必要性及變更的正當性,除之前所提條件,並請提供如聯合國等單位所表揚之具體事蹟及志工之表現、清楚告知現階段土地使用內容為何、及早期填土後,慈濟才接手使用等問題之釐清。

  12. 本案請補充說明計畫變更後,提供通路讓裡側公共設施用地得以提供附近居民使用之效益。

  13. 細部計畫部份請先依照現況之使用進行劃設,後續之開發計畫問題納入未來的開發審查。

  1. 有關回饋部份,應優先考量其土地開發及所提供設施對外部環境是否更好、更友善,並滿足對環境所造成的負擔能自行解決。故建議本案於計畫變更層次之回饋,著重對市府公共設施開放性之改善,至於未來開發許可層次所需之回饋則納入未來開發計畫審查配合細部計畫變更審議再做承諾。

  2. 全案文件整理妥適後即續提委員會(大會)討論。

  3. (十五)99 年 10 月 25 日第 619 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仍應就環保及水保等議題補充詳細說明資料併細部計畫提下次會議再做討論與確認。

  • (十六)99 年 11 月 11 日第 620 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次會議民眾發言登記總數為 108 位,惟因會議時間有限,今天共聽取44 位民眾之發言,其餘留俟下次採召開續會的方式繼續聽取民眾意見,所有發言意見並請幕僚單位摘要供委員參考。

  • (十七)99 年 12 月 6 日第 620 次委員會議續會決議:

本次會議為本屆委員最後一次會議,開會時間已晚,且會議紀錄將由下一屆委員確認,為尊重下ㄧ屆委員之審議職權,本次會議不作通過與否之決定,本案僅針對後續處理原則與方向建議如下,供後續審議作業之參考:

  1. 本會委員對於慈濟長期以來在社會福利、急難救助與臺灣國際形象等方面的貢獻與努力,均一致表示肯定,同時樂於見到改善既有的環境形象。

  2. 依現行都市計畫制度及土地開發管制方法視之,都市計畫與土地開發計畫係分屬不同審議委員會之職掌,衡酌本案所處條件,其「使用計畫」與「開發計畫」應予分成兩階段進行,亦即本案未來宜朝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開發計畫予以個別審議處理之方式辦理。

  3. 委員會對本案開發計畫與社會大眾之間的溝通仍不夠充份誠表遺憾。例如,本案基地現況於民國 69 年以前即填土開發使用迄今,惟目前仍有人誤認現地為埤塘與濕地,另如本案基地與大湖山莊地區係分屬不同集水區、依環境地質調查資料顯示斷層帶並未經過本基 地等問題,為避免繼續造成不必要之社會衝突,委員會要求市府及提案單位在後續能將本基地實際條件與開發構想向社區居民、社會大眾、環保及專業人士等做更清楚的說明與積極的溝通。

  4. 建議後續委員會於審議本案時,在既有土地使用管制架構下納入開發許可方式之操作,能積極就可容許土地之使用組別、開發量體、建築高度及對基地外之防洪、排水等額外環境貢獻,做更進一步的分析和討論,納入本案開發許可之必要條件,以符合社會大眾對本案共同的期待。

  5. (十八)101 年 8 月 30 日第 637 次委員會議報告決議:

本案組成專案小組續予檢視後再提委員會(大會)審議,專案小組召集人請陳委員武正擔任,小組成員經幕僚單位於會後徵詢委員參與意願計有辛委員晚教、張委員桂林、陳委員小紅、邊委員泰明、蘇委員瑛敏、李委員素馨、林委員楨家、許委員俊美、邱委員大展等九位委員參加本專案小組。

  • (十九)101 年 9 月 20 日奉專案小組召集人指示召開專案小組會勘。

  • (二十)102 年 1 月 31 日第 642 次委員會議報告決議:

專案小組召集人為辛晚教委員,小組成員為張委員桂林、陳委員小紅、林委員楨家、黃委員台生、李委員永展、許委員俊美、陳委員春銅、邱委員大展等八位委員。

  • (二一)102 年 3 月 14 日召開第八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本案申請者慈濟基金會成立於 1966 年,由於長期善行義舉享譽國內外,曾獲總統文化獎(太陽獎)、1998 年獲國際人權獎、2010 年獲中國國務院准許成為首家在大陸成立的基金會、2010 年並獲聯合國通過成為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非政府組織特殊諮詢委員。慈濟人分佈在全球 20 幾個國家,1990 年起倡導環保,愛護地球、資源回收、節能減碳,全台設置環保站已達 140 幾處。

  • 民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本案第八次專案小組會議陳情民眾登記並發言者計有 58 人次,發言內容贊同與反對皆有,歸納贊同者意見為本案彌補了附近社區服務不足,提供社區兒童福利、老人關懷、志工活 動參與,有助生活品質提昇,可以增進社區的和諧生活,並能積極提昇周邊環境的管理,發揮了台北地區防災救助服務、建構國際志工交流平台之聯結等功能。

  • 另歸納反對者意見則為對環境景觀破壞之疑慮、本案申請程序適法問題及對實質環境安全之顧慮等。這部分應請市府都市發展局從法律程序規劃面向就過去幾年來有關規定及相關獲准之開發許可案例、審核要件,提供具體書面說明資料供專案小組及委員會審議參考。

  • 因本基地的開發牽涉到過去歷史及原地貌有淹水或「溜」地目等因素,故申請案會有面臨幾種層次,一種是保護區依現行法令規定本就可申請社會福利設施,不必做用地變更,另一種則是做大面積的專用區使用,就涉及到本案主要計畫之變更。

  • 實質上的問題,請申請單位就安全上的議題提供專業上的簽證,如開發後的地質安全、邊坡穩定度、礦坑帶的影響、逕流量容受力等等。因以往安全是憑直覺,希望本案能將以往 10 多年來水患與本案關係、未來開發之逕流量如何排除解決、更善意樹立一兼有生態環境保護的典範的做法,加以說明。

  • 本案若無法提供簽證作背書,也應該有幾個替選方案,例如不做大規模開發,回歸保護區現有允許組別進行使用,或是降低開發量體,依現行法令允許條件下進行規劃。層次上,從基地的替選、開發量的替選到規劃內容的替選,請規劃單位均納入分析後再提出說明。

  • 本案現雖規劃 35%的建蔽率,惟因此處為山溝所在,將來的排水量,例如將來開發後的逕流量、所需沉砂池大小、流水路、與大湖公園水域關係,甚如超過百年降雨量時如何導引至其他區域排水系統之對應方式等等,若能輔以科學的數據做佐證,應有助於審議之進行。

諸如此類安全上的考量,除應考慮再調整建蔽率,也可能因北基地為山溝所在而將北基地的量體調配至南基地進行規劃,也可能採高架方式來聯結二基地而不做開挖。

  1. 請市府從政策角度補充說明,本案將朝放寬附條件允許使用做社福 設施或進行都市計畫變更辦理,又若採行都市計畫變更,係朝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內湖區通檢或保護區通檢)辦理。

  2. 請市府都市發展局併提本市所採行開發許可制之精神與說明。

  3. 期望申請單位慈濟基金會以法華經精神為旨要,以無量義經的信念,期能「悲、智」双運,透過此規劃案顯現出大悲和大智慧,以達事理圓融之圓滿結果。

  4. 全案請市府依上述各點研提完整書面資料到會後,續提專案小組討論。

  5. (二二)102 年 11 月 28 日召開第九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6. 本案在容積總量應調降至 100%以下的前提下,於程序上採兩案併陳方式,提請委員會(大會)就本案應採個案變更或納入內湖區通盤檢討辦理,先予討論確定。

  7. 本案若採個案變更,建議從主要計畫內容先行審議後,再討論細部計畫內容及所涉環評議題。

  8. 本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請市府研提具體回應意見併提委員會確認。

  9. 全案請市府依上述各點研提完整修正後計畫書及公展修正前後對照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回應表等書面資料 50 份到會後,續提委員會(大會)審議。

  10. (二三)103 年 4 月 10 日第 657 次委員會議決議:

  11. 市府即將辦理公開展覽內湖區通盤檢討案,本案慈濟基金會所提個案變更位於內湖區,基於地區整體發展考量,請市府納入內湖區通盤檢討案內進行檢討。

  12. 本基地已歷經多次審議,在不違背內湖區之整體規劃與計畫檢討原則下,都市計畫委員會於後續審議時得以先行審議。

  13. 本案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錄請市府納入檢討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