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大湖生活圈

評估結果 建議處理方 式
29 區里發展座 談會紫陽次 分區 內湖區康 寧路一段 242 ~ 282 號 66 號大型山 區公園 檢討為其他使用 本公園用地平均坡 度達 39%,緊鄰住 宅區,且附近並無 公園用地,為提昇 地區環境環境,維 持為公園用地。 維持原計畫
評估結果 建議處理方 式
30 陳義洲議員 協調黃三 義、鄭惠 內湖區康 寧路 1 段 199 號 對 面、康寧 路 1 段 156 巷 9 弄 1 號 康 寧 段 四 小 段 528-6 、 191 、 192 、 190 、 209 、 208 、 529 、 528 、 207 、 6-1 、 527 、 ( 178 、 530-1 、 530 部分) 維持公園使用、闢 建小型公園 維持原計畫
31 內湖區清白 里 檢討 64 號公園用 地 本公園用地緊鄰住 宅區,且附近並無 公園用地,為提昇 地區環境環境,維 持為公園用地。 維持原計畫
32 財政局 體育處 康寧段一 小段 17 地 號等體育 場用地、 停車場用 地及湖山 9 號公園 停 車 場 用 地:內湖區康 寧 段 一 小 段 81-9 等 地 號。體育場用 地:內湖區康 寧 段 一 小 段 17 、 17-1 、 17-6 、 17-15、17-22 等地號 原財政局擬規劃為 生態運動公園,惟 因 順 向 坡 地 質 敏 感,相關單位無使 用需求 本體育場用地及停 車場用地因可及性 低,但聯外交通不 便,體育場用地設 有籃球場 2 座但使 用率低。惟現況平 坦,得配合周邊已 開闢之湖山 3 號公 園及 9 號公園整體 規劃。 已 納 入 主 要 計 畫 通 盤 檢 討(主大 4)
大湖山莊 街 91 號等 東側沿溝 土地及排 水溝 康 寧 段 一 小 段 207、209 地號 擬 將 排 水 溝 用 地 (部分)變更為住 宅區 該基地位於大湖山 莊地區,而該地區 為一坡地環境,故 該溝渠用地實具有 水土保持之功能, 為維護整體環境品 質,該地區不宜變 更為住宅。該地號 已於 79.9.7 由排 維持原計畫
評估結果 建議處理方 式
水溝用地變更為綠 地用地
大湖里市 場 大 湖 段 二 小 段 182 地號 變更為里民活動中 心 市場用地即可依都 市計畫公共設施多 目標之相關規定作 為里民活動中心使 用 維持原計畫
35 陳錦祥議員 協調陳秀 內湖區碧 湖段一小 段 636 地 號及二小 段 519 地 號 內 湖 區 碧 湖 段一小段 636 地 號 及 二 小 段 519 地號 取消山限區之規定 經檢視未符全市山 限區調整原則 維持原計畫
碧湖段二 小 段 519 地號 碧 湖 段 二 小 段 519 地號 碧湖段二小段 519 地號得否取消適用 「臺北市都市計畫 劃定山坡地開發建 築管制規定」 經檢視未符全市山 限區調整原則 維持原計畫
37 私立康寧護 校 東湖段六 小 段 461 、 468 、 469 、 474 地號 將公園用地變更為 學校用地 該等基地位於坡度 30%以上之坡地, 環境敏感度高,不 維持原計畫
38 中國大眾康 寧互助會 成功路五 段兩側土 地 請變更為可建築用 地 本公園用地平均坡 度達 49%,具起伏 的地形與良好的林 相,並與大湖公園 相連,形成優美的 大 湖 公 園 自 然 景 觀,為利大湖公園 整體遊憩資源之規 劃與利用,維持為 公園用地。 維持原計畫
東湖段六 小 段 541 地號 請撤銷保留 本公園用地平均坡 度達 49%,具起伏 的地形與良好的林 相,並與大湖公園 維持原計畫
評估結果 建議處理方 式
相連,形成優美的 大 湖 公 園 自 然 景 觀,為利大湖公園 整體遊憩資源之規 劃與利用,維持為 公園用地。
40 鈜俊建設開 發公司 成功路 4 段 344 、 346 、 348 、 350 、 352 、 354 號臨成功 路 4 段部 分 檢討放寬使用管制 (放寬第二種住宅 區使用項目並變更 為商業區) 屬本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自治條例內 容,全市性一致規 定;另未符商業區 檢討原則。 維持原計畫
41 朱文杉、李 建昌議員協 調朱文杉陳 情 內湖區東 湖段六小 段 509 、 470 、 471 、 472 地號 內 湖 區 東 湖 段 六 小 段 509 、 470 、 471、472 地號 公園用地變更為住 宅使用 依據大型山區公園 檢討原則,連結保 護區且坡度陡峭不 宜作公園使用者之 將檢討為保護區。 另 陳 情 地 點 因 地 形、使用現況、相 鄰大湖公園遊憩範 圍可能延伸與擴展 等因素,為結合大 湖公園整體遊憩資 源,故不宜做住宅 使用。 維持原計畫
42 黃珊珊議 員、內湖區 公館庄武身 內湖區碧 湖段一小 段 118 地 號 保護區變更為寺廟 用地 經 查 該 土 地 係 屬 「保護區」,依本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自治條例規定, 「保護區」得附條 宗 祠 及 宗 教 建 築 (三)寺廟、庵堂及 使用,經檢視申請 人領有 99 年及 101 年合法使用執照在 案且符合上開自治 維持原計畫
評估結果 建議處理方 式
條例核准條件,爰 此,無須辦理都市 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