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土地使用檢討原則

  • 表 6-3 各分區檢討原則一覽表
檢討原則
1 住宅區 1、鑑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困難,為維持地區居住品質,除可自行 提供必要之道路、公共設施用地且對鄰近地區不致造成負面影 響者外,不增加住宅區面積為原則。 2、已劃設住宅區仍維持住宅使用,毗鄰捷運站出口處得酌予調整 為商業區。 3、未開闢山坡地住宅區平均坡度 30%以上,得由土地所有權人 主動申請變更為保護區,如屬地質潛在災害者得由本府逕行變 更為保護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2 商業區 1、毗鄰大眾捷運車站出入口或具商業潛力之街廓,且非位於本市 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地區,變更為商業區。 2、符合本市商業區通盤檢討原則,且面臨路寬 20 公尺以上,沿 街已供商業使用。
3 工業區 1、工業區、科技工業區及特定專用區為配合產業發展趨勢均另案 檢討。 2、為維持基本產業發展空間,目前仍作工業使用者維持工業區。
4 農業區 南湖大橋西側農業區,目前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垃圾山清運作 業中,尚須持續監測土壤污染程度方可確定未來發展方向,另案 檢討。
5 保護區 1、為保育環境生態,就環境敏感程度高者維持保護區。 2、因應發展需要,需利用保護區土地作必要之公共設施,在平均 坡度在 30%以下,無潛在地質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劃 為公共設施用地。 3.符合以下「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之檢討及變更原則」者,經申 請人自行提出後配合檢討變更: (1)依自然環境就環境敏感度加以管制,原則上均維持保護區使 用。 (2)因發展需要,需利用保護土地作必要之公共設施,得將無潛 在地質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劃為公共設施用地。 (3)為發展文化、教育、慈善、醫療等公益使用需求,需利用保 護區土地作為發展特定專用區使用,得將無潛在地質災害或 環境敏感之保護區,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4)特有天然資源及地方產業特色聚落之保護區,為避免景觀凌 亂及土地資源遭受污染及破壞,得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以 利有效管理,提升土地及資源之使用及環境管理效益。 (5)前述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及特定專用區,其原自然地形平 均坡度超過 30%者,除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 用,亦不得計入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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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原則
順序、地區需求及現況調整使用。 2、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確無開闢 之需要,檢討調整為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為優先。但如涉及未徵 收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配合內政部研提公共設施保留地 檢討變更原則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分區。 3、平均坡度超過 30%或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經 各該公共設施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確無開闢之需要,將 檢討變更為保護區為優先。 4、依人民陳情案建議、公有土地閒置情形及各公共設施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實際需求,經評估確可提昇當地生活環境品質者, 得優先檢討變更為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並應整體考量「綠軸」、 「藍帶」及各公共設施用地網絡間的串連性。 5、各類機關用地,將援引內政部 95 年 10 月 5 日召開會議結論: 「於辦理各都市計畫地區之通盤檢討作業時…可考量依中央 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社區型服務機能等 3 種類 型予以彈性指定其用途,或於主要計畫中刪除該等機關用地指 定其用途,改於細部計畫中予以指定」之意旨,為利機關用地 名稱統一及後續土地彈性使用,將刪除現有指定用途註記,修 正為「供本府及相關單位公務使用」。
7 其他 經濟部水利處 88 年 8 月 17 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辦理: 「依水利法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土地位於都市計畫 區內,原則上以劃定使用分區方式為之,其使用分區名稱統一以 『河川區』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