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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原則 |
1 |
住宅區 |
1、鑑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困難,為維持地區居住品質,除可自行 提供必要之道路、公共設施用地且對鄰近地區不致造成負面影 響者外,不增加住宅區面積為原則。 2、已劃設住宅區仍維持住宅使用,毗鄰捷運站出口處得酌予調整 為商業區。 3、未開闢山坡地住宅區平均坡度 30%以上,得由土地所有權人 主動申請變更為保護區,如屬地質潛在災害者得由本府逕行變 更為保護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
2 |
商業區 |
1、毗鄰大眾捷運車站出入口或具商業潛力之街廓,且非位於本市 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地區,變更為商業區。 2、符合本市商業區通盤檢討原則,且面臨路寬 20 公尺以上,沿 街已供商業使用。 |
3 |
工業區 |
1、工業區、科技工業區及特定專用區為配合產業發展趨勢均另案 檢討。 2、為維持基本產業發展空間,目前仍作工業使用者維持工業區。 |
4 |
農業區 |
南湖大橋西側農業區,目前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垃圾山清運作 業中,尚須持續監測土壤污染程度方可確定未來發展方向,另案 檢討。 |
5 |
保護區 |
1、為保育環境生態,就環境敏感程度高者維持保護區。 2、因應發展需要,需利用保護區土地作必要之公共設施,在平均 坡度在 30%以下,無潛在地質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劃 為公共設施用地。 3.符合以下「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之檢討及變更原則」者,經申 請人自行提出後配合檢討變更: (1)依自然環境就環境敏感度加以管制,原則上均維持保護區使 用。 (2)因發展需要,需利用保護土地作必要之公共設施,得將無潛 在地質災害或環境敏感之保護區,劃為公共設施用地。 (3)為發展文化、教育、慈善、醫療等公益使用需求,需利用保 護區土地作為發展特定專用區使用,得將無潛在地質災害或 環境敏感之保護區,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4)特有天然資源及地方產業特色聚落之保護區,為避免景觀凌 亂及土地資源遭受污染及破壞,得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以 利有效管理,提升土地及資源之使用及環境管理效益。 (5)前述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及特定專用區,其原自然地形平 均坡度超過 30%者,除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 用,亦不得計入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但得計入開發面積。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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